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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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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28 19:3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办拟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2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再提升行动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51号)等5份文件。

二、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26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修改内容 

1.删除“第二章 第五条”中的“(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2.删除“第二章 第五条”中的“(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 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

3.删除“第二章 第六条”中的“(二)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县(市、区)指定的专职负责人清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纳证明”。

4.将“第二章 第八条”中的“(二)本市浙F牌照”修改为“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5.上述内容修改后,同步修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发〔2016〕59号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号)相关内容。

(二)嘉政发〔2017〕43号文件修改内容

删除“二、工作重点 (二)强化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引进。支持与军工央企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军工企业并购重组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对特别重大的军民融合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嘉政发〔2022〕26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一、总体要求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总体要求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8日至4月9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嘉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映,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请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联系人:包利刚,地址:嘉兴市吉杨路921号,邮编:314000,电话:0573-83689578,18868320135。



嘉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