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4-03-28 15: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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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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