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3963082/2024-468324 | 发布机构: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4-05-17 | 组配分类: | 法治政府建设 |
【典型案例】嘉兴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
发布日期:2024-05-17 17:29
信息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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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4年5月13日,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港区雅山东路189号山鑫花苑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由嘉兴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山鑫花苑小区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属于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嘉兴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评析】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疏散通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主要是小区物业对消防安全管理不重视,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且未进行管理劝阻,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港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法律法规的宣贯和耐心说服教育,最终赢得了物业管理单位的理解,物业负责人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当场对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联系车主进行整改。通过这一案例向全区其他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通报,既有效地宣贯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条文,又有力震慑了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信息来源: 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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