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4-4691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办发〔2024〕17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4-06-11 14: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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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 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参保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含编制内工勤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全市范围内各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含事业编制工勤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人员,以及因机构改革等保留事业身份的其他人员。 二、统一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总数,以缴费基数(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5%缴纳。 (二)经费来源。由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经费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三)经费征收。由税务部门随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按月一并征收。 (四)经费保障。筹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市本级和各县(市)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三、基本医疗补助待遇 (一)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使用规则、使用范围按嘉兴市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按80元/月标准划入,45周岁(含)以上按120元/月标准划入;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调整,按160元/月标准划入。每年1月1日按年划入医保个人账户,跨区调动人员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不作清算。 (二)门诊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先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再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足;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以下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直接支付。 (三)住院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剩余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再按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的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四、救助型医疗补助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人员重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补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各类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视医疗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救助,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同时取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门诊和住院个人自费部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0%的部分,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5%比例,可由用人单位从其福利基金或福利费用中予以补助”政策。 五、资金使用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违规使用医疗补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市医保局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医疗补助资金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标准、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以及待遇保障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照整体参保的原则进行全员参保管理。 (三)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关系衔接。原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结余资金按衔接后的参保人数分账。 (四)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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