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4-469603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4〕19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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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6-
20
16:
00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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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全面清理,明确文件效力,便于文件贯彻执行。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2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再提升行动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51号)等5份文件。 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发〔2022〕26号)等2份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嘉政发〔2017〕43号文件修改内容 删除“支持与军工央企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军工企业并购重组和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对特别重大的军民融合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嘉发〔2022〕26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一、总体要求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总体要求 (四)代建单位要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包利刚 联系电话:0573-83689578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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