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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海宁某电器公司除尘系统采用淘汰设备工艺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4-07-26 15:30 信息来源: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04

一、基本案情

1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某电器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打磨车间内进行铝合金制品打磨,所产生的铝粉尘通过风机及管道收集至除尘系统的重力沉降室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除尘工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责令其停止使用该除尘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1月2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所打磨的铝制品铝含量达99.74%,打磨工段产生的可燃性金属粉尘通过风机吸收至砖槽式通风道内,并通过风力输送至一个长约12米、宽约1.8米、高约1.75米的重力沉降室进行沉降收集粉尘,其工艺和设备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关于“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的情形,同时根据《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属于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3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某电器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这里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

在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中,只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仍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淘汰,且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2017年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应急管理部成立后,在2020年发布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此外,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还联合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以上规定,为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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