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3〕5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4-08-11 11:2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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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四点“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新增进口企业或当年度进口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增量满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进口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删去。 二、将第二部分第八点“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出口,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贡献给予服务费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修改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出口,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综合评价等次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将第四部分第十五点“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承接离岸外包业务5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万美元最高奖励0.1万元,奖励不超过60万元”修改为“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照综合评价等次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将第五部分第十九点“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企业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新增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删去。 五、将第五部分第二十点“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拓展业务,对在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平台,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平台,正常运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删去。 六、将第五部分第二十一点“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鼓励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引入服务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集货仓项目,对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奖励”删去。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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