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4〕1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