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1 11: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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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4〕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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