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3136238000/2024-471713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两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0795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明海超市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76,该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9.14元;
罚款人民币3000.8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7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4〕246号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8230813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谢氏果品店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0,该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2、罚款人民币3000.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3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4〕247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