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46445/2025-477236 | 文号: | 嘉政发〔2025〕16号 |
| 发布单位: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政发〔2011〕45号文件和修改嘉政发〔2023〕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解读 | |
| 政策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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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10- 10
14:43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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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根据全省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推进招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废改立”,《实施意见》依据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已废止。 二、废止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实施意见》。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3-82771051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内容 删除第三条第六款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同时,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中“1.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和“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二、修改说明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保障农民户口迁移自主权——可根据生活安排、就业选择、学习需求等实际情况自由迁户、分户,不受土地征收限制。 三、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处室:嘉兴市统一征地中心 联系电话:0573-82131367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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