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政发〔2011〕45号文件和修改嘉政发〔2023〕5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物资(服务)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45号),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六款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和“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25 〕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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