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731614C/2025-393786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 组配分类: | 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政策解读 |
关于《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5-03-14 15:36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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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政府令第34号)及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制定《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嘉退役军人局发〔2025〕1号。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伤残一至四级和精神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现役义务兵家庭。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省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市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信息来源: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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