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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