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445Y/2026-1010652353 | 文号: | 嘉政发〔2026〕14号 |
| 发布单位: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0-2026-0004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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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
08-
1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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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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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中涉及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谋划、整体保护、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共治共享原则,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机制,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二、工作职责 (三)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宣传、民族宗教、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三、保护名录 (五)保护对象。嘉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要保护对象包括: 1.嘉兴、海宁等历史文化名城; 2.西塘、乌镇、盐官等历史文化名镇; 3.民合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4.月河、梅湾、芦席汇等历史文化街区; 5.子城、东门等历史地段; 6.历史建筑; 7.国家、省、市、县(市)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深度普查,系统完整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重点加强对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的普查,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资源纳入保护名录。 (六)名录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确定。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执行。 2.历史地段的确定。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丰富、人文景观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程序确定为历史地段: (1)对城镇、村落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3)具有传统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或者特定时代特征; (4)保存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历史建筑的确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程序确定为历史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反映嘉兴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3)在嘉兴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仓房和仓库; (4)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等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制定或者动态调整嘉兴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害关系人、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规划编制 (七)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以下要求执行: 1.编制要求。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应当坚持保护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分级管控要求与保护措施,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街巷肌理,对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和景观视廊等实施管控引导。 2.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保护规划正式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保护规划编制的全过程指导,做好技术把关,确保保护规划科学合理。 (八)专项规划。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保护措施 (九)明确保护责任。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全面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障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安全。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障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安全。 3.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在产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收归国有,予以修缮保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有权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十)设立保护标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历史建筑的主要立面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十一)聚焦保护重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聚焦以下重点内容: 1.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历史建筑应当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历史建筑正式公布1年内编制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价值、重点保护部位及活化利用要求等内容,并加强测绘建档,建立完善数字档案。 (十二)落实规划传导。经依法批准的各类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相关管控要求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传导和落实,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三)严格拆除管理。禁止在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切实保护能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的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 (十四)规范工作流程。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 1.历史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批准。 2.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保护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文物部门批准。 3.对于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依照文物有关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金融支持,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同实施。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项目。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推动经验推广、问题整改,切实提高保护传承能力和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经依法批准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不力而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十七)鼓励公众参与。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报告,并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六、利用传承 (十八)保留建筑管理。拟出让地块内保留建筑的保护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地块规划条件,由土地竞得者依法依规进行修缮和活化利用。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将保护对象用于公益性且非营利性功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容积率。已征收房屋中面临损坏、倒塌风险的历史建筑,可由征收实施单位或土地储备单位先行开展应急抢修加固,确保建筑不塌、不倒,费用列入相关成本。 (十九)坚持微改精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十)建筑用途转换。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在遵循保护图则的基础上,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消防安全保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提出防火替代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查通过后的论证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及现场检查的技术支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推动活化利用。鼓励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活力。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历史建筑自身特点,开设纪念馆、非遗展示中心以及经营老字号、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延续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态传承。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正负面清单,依法出台相关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的具体政策。 (二十三)文旅深度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区域统筹,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形成具有不同文化特色的游览主题线路,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二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研究、宣传、推广等工作,阐释相关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持续增强社会认同感,并推动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内容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学校)主体班次培训课程。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理论、实践案例等专业知识培训。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开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 七、法律责任 (二十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对擅自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六处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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