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445Y/2026-1010526455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6〕12号 |
| 发布单位: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1-2026-0003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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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
04-
07
14:
0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市市本级预算监督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目录清单进行管理,遵循“聚焦产业发展、增强集成效益、注重绩效导向、依法合规使用、激发基层活力”的原则,实施“一个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管理制度体系,目录清单经财政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 二、职责分工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总体政策研究,牵头制定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审; 3.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和调度; 4.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规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5.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归口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和内控管理制度,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程序,统筹市区两级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清理完善; 2.负责申请归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 3.开展归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纠正、整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加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专项资金的政策措施和申报、审核、批复情况等关键信息的集成共享; 5.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三、设立与分配 (五)设立条件: 1.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2.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并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3.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续期的,续期期限不超过2年; 4.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方向应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规模应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对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在不改变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做到应统尽统; 5.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相近的专项资金应归并整合,不得重复设立同类项目。 (六)设立程序。资金设立方案(包括设立依据、资金测算、事前绩效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经财政部门初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后,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当年度一般不安排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应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任何部门不得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及专题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七)资金分配。专项资金应根据性质和特点,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领域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任务、重点工作,选择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适当结合任务要求等工作因素,科学设置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以属地为主组织申报项目,坚持绩效导向,形成以竞争性为主的分配方式,逐步减少市本级普惠类、认定类补助,鼓励探索“拨改投”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属于事后奖补的,原则上采用跨年度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资金分配计划。加大专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因素法分配比例不低于40%(协议规定的除外),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辅的专项资金分配格局。 四、调整与撤销 (八)规模调整。专项资金规模一经设立,原则上存续期内规模不变。专项资金确需调增资金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调增依据、资金测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增。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报经市政府同意,调减该专项资金额度: 1.财会监督、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的,当年收回违规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违规资金额度调减次年专项资金规模;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较低、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调减当年或次年不低于10%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调减当年或次年不低于50%资金规模。 (九)到期管理。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自动终止,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如需延续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延续依据、期满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继续列入目录清单。专项资金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涉及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提出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决策。 (十)撤销条件。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撤销申请,同步报财政部门开展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该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也可直接提出撤销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该专项资金: 1.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不符合现实需要,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或不存在的;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3.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执行与监督 (十一)下达使用。财政部门应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法定程序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可分批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滞留和拖延资金的拨付。除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二)执行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严格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一般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预算执行期间,一般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新增的资金需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十三)资金清算。专项资金分配实施项目法的,年末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提前下达及各区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市本级补助规模,提出资金清算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方案,与各区清算年度资金。 (十四)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开展归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专项资金分配的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审批流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十五)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财政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十六)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视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付直至回收资金等措施。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单位和人员。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形成监督合力,密切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人大监督计划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接受专题审议;对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绩效管理等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十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纳入申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其规定。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二处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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