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445Y/2026-1010493648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6〕8号 |
| 发布单位: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 《嘉兴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政策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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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 02- 25
17:05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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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于2021年2月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并于2021年4月起实施,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省财政厅于2022年12月印发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嘉兴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各级各类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一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能。 第二章“资产的配置”,一是明确了资产配置方式,强调了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二是明确资产配置标准制定和配置有关要求。 第三章“资产的使用与处置”,一是明确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科技成果、数据资产使用与处置的有关要求;三是提出了建立健全资产盘活机制的要求,充分运用公物仓等平台,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 第四章“资产的基础管理”,主要明确了资产台账管理、盘点、对账、清查和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资产的报告与监督”,一是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各部门等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求。 第六章“责任追究”,主要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第七章“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不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四、政策特点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当前形势需要,新制定的《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权责边界。《管理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一是权责纵向分级,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本级资产的所有权。二是管理横向分层,要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规定职责与权限,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实现权责对等。三是资产差异分类,针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设立专门的管理类别与规范,实施精准化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规则。深入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控增量、优存量、提效能、防流失”,对资产管理中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新要求。在资产配置环节,优先考虑调剂,严格控制新购等方式;在资产使用环节,新增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要求,发挥“公物仓”等平台的作用,推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优化整合;在资产处置环节,严格处置管理,规范收益收缴。通过完善制度,实现资产配置科学化、使用高效化、处置规范化。 (三)进一步明确监督与责任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等国有资产监督要求。明确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 (二)解读处室:嘉兴市财政局资产处 (三)联系电话:0573-82081992 作者: 资产处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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