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2 14:15 信息来源:技术支持 浏览次数:

 

 

《嘉兴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723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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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

    编:314050 

特此公告。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嘉兴市电梯安全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工程建设、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电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全链条安全监管。

建设部门牵头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加强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电梯安全全链条管理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电梯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电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电梯故障发生人员被困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场所)落实电梯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乘用电梯。

幼儿园、中小学及高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等市场参考价格以及电梯高风险零部件建议使用年限。

第二章 建设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层站等土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确保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相适配,满足应急救援、消防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并落实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电梯土建工程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年。

第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电梯的生产许可资质,或者电梯制造单位未予委托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或者修理受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负责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年。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乘客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第十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前,完成井道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安装机房环境温度调节设备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标准化接口接入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应急救援备用电源,并在电梯轿厢内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电动自行车的智能识别阻拦系统,视频监控内容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既有电梯在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安装机房环境温度调节设备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标准化接口接入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各项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及电动自行车的智能识别阻拦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投保电梯综合保险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电梯保险相关费用应当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期满后,电梯主要部件损坏或者电梯发生故障,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应当由电梯所有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保险等支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更新、改造修理等经费筹措补助机制。

第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自上次安全评估合格之日起继续使用超过五年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主要部件严重损害,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开展安全评估,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评估结论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建筑垃圾、装修材料;

)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带入电梯轿厢;

)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现场维护保养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确保维护保养记录完整、真实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规范设置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以及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服从电梯应急处置中心指挥调度,抵达救援现场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救援情况;

)更换的电梯主要部件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明;

)不得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电梯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工作,在完成检验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及时将报告上传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具备执业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

检验、检测性能试验项目应当视频方式记录,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应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危害健康材料等事故隐患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智慧电梯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电梯相关数据,提升电梯智慧监管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电梯事故及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二十四小时高效运行,并会同公安、消防救援等单位,推进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与110、119等报警平台的协作联动,实现就近就快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超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 

(四)涉及电梯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涉及保障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及时排查整改,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依法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小区业主。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本单位资质、执业人员、办公场所等信息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符合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采用软件程序、硬件设施、加密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受托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安装机房环境温度调节设备或未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既有电梯在改造及重大修理时,未安装机房环境温度调节设备或未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运行监测装置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擅自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可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嘉兴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部署的需要。国家、省先后出台电梯安全管理专项文件,要求构建法规标准健全、责任明晰、监管完善、社会共治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现有上位法较为宏观普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完善我市电梯安全法治保障。

二是借鉴省内先行地区成熟立法实践的需要。我省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在用电梯占全国十分之一、产量占五分之一,省内杭州、宁波等其余10个地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形成成熟实践,可为我市电梯安全地方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三是破解我市电梯安全治理难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电梯保有量大幅增长,截至2026年4月,全市注册登记电梯11.32万台、使用单位1.83万家,占特种设备总量45%。当前电梯使用主体多元、设备老化、维保行业恶性竞争、监管存在盲区、民生纠纷多发等问题突出,电梯安全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焦点,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全链条管理、健全经费保障与应急救援机制,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起草依据

本《条例(草案)》起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严格衔接《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嘉兴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等本地政策文件要求。充分参考杭州、绍兴、丽水、苏州等省内外城市电梯安全立法实践经验,重点吸收各地在责任落实、智慧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确保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一)调查研究。本《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自2025年底启动电梯安全立法筹备工作,会同市人大财经委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先后赴秀洲、海宁、桐乡等县(市、区)实地走访,并赴绍兴市等省内立法先行地区学习借鉴成熟经验。面向全市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电梯生产、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开展多轮座谈交流。市政协高度重视我市电梯立法工作,专题组织赴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电梯制造安装等企业开展调研座谈,对立法工作高质量推进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前期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我市电梯安全现状、监管难点与制度短板,系统梳理形成立法工作指引资料,为《条例(草案)》起草奠定了坚实实践基础。

(二)文本起草。在前期调研成果基础上,系统梳理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吸收省内外先行地区立法实践成果,紧密结合我市电梯安全治理实际,草拟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期间,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及市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对接,协同推进条款论证与制度设计。组织召开基层单位、行业专家、利益相关方座谈会5场,并于4月29日专题开展政协立法前协商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立法共识。综合各方意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一梳理分析、研究吸纳,经十余轮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全文共8章34条。

(三)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4月29日,《条例(草案)》征求13个市级部门、7个县(市、区)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其中市建设局1条、市消防救援局1条、南湖区5条、海宁市2条。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相关专家专题召开条例修改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吸纳,最终9条意见建议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审查审议情况。严格遵循行政立法程序规定,按要求完成条例草案前置审查审议工作,政策宏观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均顺利通过审核。5月13日,九届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34条,构建覆盖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原则与监管职责(第一至六条):规定立法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明确属地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主责、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确立宣传教育、行业自律工作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提升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

(二)规范建设生产管理(第七至十条):强化电梯生产、建设环节全流程管控,明确建设单位土建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落实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等要求。围绕电梯安全运行基础条件,明确机房温控、通信网络覆盖、智能监测、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等地方性配置要求,完善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管理规范,从源头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水平。

(三)压实使用管理责任(第十一至十六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电梯使用单位认定标准与主体安全职责,健全经费筹措、维修资金绿色通道、广告收益使用等保障机制,建立老旧电梯安全风险评估与常态化管理机制,规范乘梯行为与安全管理要求,全面强化电梯使用全流程安全管控。

(四)强化维护保养管控(第十七条):明确维保单位质量责任与作业规范,禁止违法转包分包维保业务。健全电梯应急救援机制,明确救援点设置、故障处置、到场时间要求,保障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24小时高效运行,完善三级救援网络体系。

(五)严格检验检测规范(第十八至二十条):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与行为规范,强化现场作业、过程管控与隐患排查处置责任,健全检验检测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公正。

(六)健全智慧监管机制(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建立智慧化、信用化、分级分类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协同与重大隐患处置机制,规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维护保养单位合规执业要求,强化技术障碍禁止性规定,推动电梯安全监管向事前预警、事中管控转型。

(七)明确法律责任(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衔接上位法规定,对生产、建设、使用、维保等相关主体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条款,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地执行。

(八)完善附则规定(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条):规定非公共场所单一家庭使用电梯自行管理及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要求。

五、相关内容说明

(一)突出智慧监管赋能。结合我市数字赋能实践,《条例(草案)》对电梯配备运行监测装置、电动自行车智能识别阻拦系统等智慧安防硬件配置作出明确要求,建立智慧电梯监管系统及96333 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强化数字赋能与应急协同,推动电梯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事中管控”转变,有效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的“人机矛盾”。

(二)聚焦民生痛点破解。紧盯电梯运维资金短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难等民生痛点,《条例(草案)》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易使用程序,允许住宅小区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维保、修理与保险等支出,鼓励投保电梯综合保险,利用市场化机制分担安全风险,探索老旧电梯经费筹措补助机制,构建多元可持续的经费保障体系。

(三)强化全链闭环监管。《条例(草案)》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主责、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了电梯建设、安装、维保、检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严禁相关业务转包分包,规范各责任主体作业要求;严格管控运载建筑(装修)垃圾、电动自行车进梯等行为;建立电梯常态化安全评估机制,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干扰监管,对重大隐患电梯即时停用,形成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闭环。

(四)体现全民参与共治。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高品质生活,《条例(草案)》明确学校、媒体、行业协会的宣传义务,列明文明乘梯要求和禁止行为,通过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提升全社会电梯安全意识,在全市营造无忧乘梯、文明乘梯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