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15 17:18 信息来源: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关于《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2月6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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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

邮    编:314050 

特此公告。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交通可持续和智慧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镇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政策引导,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自治。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在授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相应职权。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负责制定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规划管理等工作,并将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统筹管理、停车场安全技术防范监督、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施划和调整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为了鼓励停车产业化,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主导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办公等面积。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土地出让时,规划明确需移交管理的配建公共停车泊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接收主体后,由接收主体及时接收。

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鼓励住宅小区在改建、扩建停车场和新增停车泊位时设置共享充电区域。

第八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建设用地,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协调临时设置停车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停车管理需求,也可依法临时设置停车场。

城市临街建筑边界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域内不得擅自临时设置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确需设置的,应当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审查。

第九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相关手续。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止使用的,应当自变更或停止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定统一的停车场数据联网规范,明确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范围、技术标准等内容。各地应当推动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按照联网规范将数据接入智慧停车平台。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联网规范,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停车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鼓励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将数据接入智慧停车平台。鼓励经营性停车场(指向社会开放,并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提供车位预约、无感支付和通行后付费等智慧便民服务。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停车供需变化等情况,对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及动态调整。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商业设施、旅游景区、公共卫生间、农贸市场等周边道路设置限时段、限时长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灾害性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免收机动车停车费。鼓励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参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鼓励公共停车场、其他专用停车场参照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停车场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

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城市临街建筑边界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域内路面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泊位以及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二)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三)使用错时共享停车位时,应当服从错时共享开放单位管理,在规定时段、区域内停放车辆;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变更等手续;

(二)未按照联网规范,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停车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痛点。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也是破解当前停车供需矛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4年,《条例》列入年度二类立法项目。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全程指导下,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市级部门及综合执法系统组成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广泛听取部门、街道社区、群众代表等意见建议。赴周边地市考察学习,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初稿并报送市人大。

2025年,《条例》列入年度一类立法项目。市政府高度重视本次立法起草工作,林万乐副市长先后3次听取立法工作进展并提出意见。市综合执法局积极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赴基层一线听取意见建议,并先后4次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单位)及属地等意见建议。此外,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停车场运维企业、道闸公司、法律专家等多方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9月25日,市政协开展立法前协商,通过面对面座谈形式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通过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完善,部门间、系统内已达成共识,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立法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25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送市人大。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条文共十六条,主要框架及重点如下:

(一)第一至五条:主要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管理体制、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六至八条:围绕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环节,细化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要求,明确用地保障、建设项目要求、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等内容

(三)第九至十三条:围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重点明确了停车场备案和数据联网、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设置与调整、经营管理规范、停车人行为规范等内容

(四)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明确本条例法律责任的转致规定以及停车场备案、数据联网要求的对应罚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特色亮点

一是“多部门”构建共治合力。结合我市实际管理情况,《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关键概念的内涵和范畴进行了明确界定;第四条进一步确立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第五条对综合执法、建设、资规、公安、发改等主要部门的权责范围进行细化明确,为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停车综合治理合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多方位”强化法治支撑。针对当前停车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备案登记困难、数据联网不畅等管理难题,《条例(草案)》第九条明确了备案和数据联网等管理要求,并在第十五条设置了对应罚则,为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围绕停车场经营者的运营管理责任以及停车人的停放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为规范运营管理停车场筑牢了法律基础。

三是“多渠道”增加泊位供给。一是加大用地保障,《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二是深挖现有资源,第八条明确城市临街建筑边界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域、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具体要求。三是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

四是“多举措”解决民生痛点。一是优化服务水平,《条例(草案)》第九条鼓励经营性停车场提供车位预约、无感支付和通行后付费等智慧便民服务,进一步提升市民停车体验。二是聚焦停车堵点,第十条规定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住宅小区、商业设施、旅游景区、公共卫生间、农贸市场等周边道路设置限区域、限时段、限时长停车泊位。三是推进资源共享,第十一条明确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鼓励公共停车场、其他专用停车场参照执行,进一步提升停车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