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2 14:12 信息来源:技术支持 浏览次数:

 


 

《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723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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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通讯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

    编:314050 

特此公告。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搏骤停患者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第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便利、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倡导公益的模式,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体育、教育、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职责向公众提供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培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相应的救护培训工作。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公益性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急救理念,弘扬救死扶伤精神。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进行科学规划,制定配置方案,明确配置数量,并提供技术规范等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方案。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规范,设置统一的指示标识样式,放置在易于发现、方便获取的位置。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省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实行管理人制度。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配置及社会捐赠的,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为管理人;

(二)单位自主配置的,配置单位为管理人;

(三)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安全管理制度;

(二)每月至少巡检一次,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三)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四)设备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安排人员接受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维护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场所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上可以标注捐赠者名称。受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受赠的自动体外除颤器进行登记入账。

第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社会公众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可视情或定期对配置、捐赠、培训、使用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十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人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向社会通报。

第十  本规定施行前已配置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适用本规定。

    第十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嘉兴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

管理规定(草案)》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显著提升公共急救能力。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是普通公众可掌握操作的智能便携医疗器械,能够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并精准实施电击除颤。医学研究表明,对心搏骤停患者及时实施AED除颤,可显著提升抢救成功率,有效提高患者生存率,AED是心搏骤停者“黄金4分钟”的“救命神器”。

(二)破解AED配置管理突出问题。截至2025年底,全市累计配置AED 2951台,配置密度5.3台/万人,低于深圳(6.2台/万人)、杭州(6.6台/万人)等城市。当前,我市AED配置存在分布不均衡、未能形成“黄金4分钟”救援圈、配置与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强化AED管理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推动其科学配置、规范管理、有效运行。

(三)回应公众施救困境现实需求。当前,公众对AED的知晓率偏低,急救知识普及与专业技能培训覆盖面不足,导致部分群众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因缺乏急救技能而无法有效施救。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免责条款不够明晰、社会激励机制缺失、救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施救者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顾虑而不敢救助。立法旨在系统性地消除上述障碍,营造乐于施救的社会氛围。

二、起草依据

本《规定》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规范公共场所AED配置制定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同时合理参考成都、杭州等地的立法实践经验,确保《规定》合法合规、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一)广泛调研,起草初稿。2025年7月起,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多轮专题调研,全面梳理我市AED配置、管理及使用现状,广泛收集各类问题与意见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完成《规定(初稿)》起草工作。

(二)征求意见,优化完善。2026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专题向市人大汇报《规定(初稿)》起草情况,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同时,向市级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3月,进一步扩大意见征求范围,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业指导意见、召开配置单位代表座谈会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同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综合各方反馈对文稿进行优化完善,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司法审查,最终完善。3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起草工作进入司法审查阶段。3月17日至4月16日,市司法局对相关文稿公示30日,期间组织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收集各层面意见,并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条,经研究采纳2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4月29日,提请市发展改革委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评估结果无意见。

经过多轮修改打磨,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2026年5月14日上午,九届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该《规定(草案)》。

四、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条文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与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法定定义、配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设备公益使用属性等内容。

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协同职责、红十字会及社会组织急救技能培训工作、媒体公益宣传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各方主体工作责任与宣传培训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涵盖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与方案制定、行业配置实施责任、设备配置规范与标识管理、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设备管理人制度及管理人具体履职职责等内容,规范设备配置、管理及运维全流程工作。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设备配置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社会自主配置与捐赠激励政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紧急救护鼓励机制、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规则、设备管理人未履职的整改及通报惩戒措施等责任追究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本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以及正式施行时间。

五、相关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立法定位、适用范围与总体工作准则。《规定(草案)》结合嘉兴实际,细化上位法要求,明确了全市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的适用边界与设备法定定义。同时明确了科学规划、安全便利、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益倡导的工作模式,奠定了全市AED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二)构建了分层分级、多方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规定(草案)》构建了政府统筹、卫健主管、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立体化工作体系。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规划、规范、监管等核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履职。同时构建了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媒体联动的宣传培训机制,常态化开展AED操作及急救技能公益培训、科普宣传,夯实社会急救基础。

(三)创新设立了AED管理人专属管护制度规定(草案)》创新设立全市统一的AED管理人制度,精准划分三类设备管护主体,厘清捐赠设备、自有设备、权属不明设备的管理责任归属。同时,细化明确管理人常态化巡检、定期维保、故障限时处置、岗位技能培训等法定履职要求,系统性破解AED“重配置、轻管理、难运维”的行业痛点,保障设备长期有效、随时可用,形成权责清晰、专人专管的长效管护机制。

(四)规范了标准化配置与数字化监管运行模式。《规定(草案)》规范了全市公共场所AED的配置标准、布设要求和标识规范,统一设备摆放标准,确保设备醒目易取、便民可用。全面推行数字化管理模式,明确所有公共场所AED统一接入省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域设备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监管,同时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地配置责任,推动全市AED布局科学、管理统一、运行规范。

(五)健全了多元保障、激励约束的闭环管理制度。《规定(草案)》健全了财政投入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单位自主配置、社会力量公益捐赠,规范捐赠设备登记、公示管理。健全了正向激励机制,对AED配置、捐赠、培训推广等工作成效突出的主体予以表彰激励。完善了监督约束与适用规则,对管理人履职不到位行为设定整改、通报等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新规溯及原有已配置设备,实现全市AED全存量、全流程闭环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