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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0-349175 文号: 嘉政办发〔2020〕10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0-0003 成文日期: 2020-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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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3- 12 16: 1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奖励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和《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组〔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奖励种类和对象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奖励对象分为集体和个人。

二、行政奖励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嘉兴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嘉兴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嘉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嘉兴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嘉兴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善于管理,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在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7.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8.在全市及以上同行业测评或比赛(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9.在其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行政奖励等级

对在上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记三等功,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记二等功,作出杰出贡献的向省政府申报记一等功,功绩卓著的向省政府申报授予荣誉称号。

四、行政奖励名额

从严控制行政奖励名额,单次行政奖励个人数量超过20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以内;集体数量超过100个的,原则上控制在参评集体总数的2%以内。从严控制行政奖励对象层级,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厅(局)级个人和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主要领导,一般不参评行政奖励。单次行政奖励县处级领导干部参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记二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5%。

五、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各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政发〔2014〕27号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审核、审批制度。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同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奖励工作。应自下而上推荐人选,并按下列要求做好审核报批工作。

(一)嘉奖、记三等功:各县(市、区)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办理;市级由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报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奖励对象为公务员的,应报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并由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二)记二等功及以上:由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奖励对象为公务员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报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记二等功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嘉奖、立功对象均为公务员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四)推荐和评选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仍按现行办理程序执行。

六、申报管理

对行政奖励实行申报管理,申报单位一般应在每年3月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行政奖励计划,或在申报年度表彰奖励项目时一并申报。人力社保部门应对行政奖励项目严格审核,汇总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殊情形申报行政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0〕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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