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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883 文号: 嘉政发〔2017〕28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17-0006 成文日期: 2017-08-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09- 15 09: 31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和《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十三五”规划》《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推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健全“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宣传等综合手段,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自觉性,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为建设“两美”嘉兴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健全政府主导的综合协同推进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宣传、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经、商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国资等各部门职责,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实际,按照“大类粗分、实用易行、方便操作、利于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相对固定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并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三)规划引领,属地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适度超前,修编各地环卫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卫设施设备体系建设,新建改建项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逐步扩大分类覆盖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低于70%,建成高标准分类试点小区15个;各县(市)、嘉兴港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低于60%,分别建成高标准分类试点小区3个;开工建设垃圾焚烧厂1个、技改5个,新建垃圾应急填埋场1个、餐厨垃圾处理厂1个;各县(市、区)根据垃圾分类运输的实际需要,开辟分类专线,新增分类运输车辆。                                                                                                                                                                                                                                                                                                                                                       

2018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低于85%,各县(市)、嘉兴港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低于80%;完成新建扩建垃圾焚烧厂5个、餐厨垃圾处理厂2个;各县(市、区)根据垃圾分类运输的实际需要,开辟分类专线,新增分类运输车辆。

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100%,完成新建餐厨垃圾处理厂2个;各地根据垃圾分类运输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新增分类运输专线和分类运输车辆;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标准规范和长效机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健全,末端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前端分类需要。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源头减量管理。

通过部门联动,落实“五废共治”措施,加大垃圾管理力度,推动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绿化垃圾及医疗垃圾的管理,严禁将非生活垃圾混到生活垃圾中;通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着力减少垃圾量;组织推广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上市;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大力节约用纸。

(二)建立分类投放体系。

建立健全分类可续、标识清晰、责任明确、投放规范的分类投放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居民小区及不设食堂的单位,不设餐厨垃圾类,分为三类)。各地可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自行确定相对固定的分类种类和方法。

重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学校、居民小区,以及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类公共场所,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经营类公共场所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是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社区(村)是开展垃圾分类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科学分类处置。

建立健全设施配套、安全无害、循环利用的科学分类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科学分类处置。将可回收物处理成可再生材料,制作成再生产品,实现循环再利用;将有害垃圾送固废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安全处理;餐厨垃圾实行厌氧消化处理;其他垃圾实行高温焚烧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示范带动。

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指南,引导居民科学、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通过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分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覆盖范围和水平。推进高标准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开展“定点定时”投放和清运试点。规范环卫作业人员、保洁人员的分类分拣行为,加快垃圾运输车辆更新,推广“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五)营造宣传培训氛围。

发挥分类培训指导员队伍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途径,进行线上线下全面宣传。通过在公共场所投放分类宣传广告,印制分类指导手册等措施扩大宣传影响面。以社区为重点,利用各类宣教设施,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开展社区(村)“一月一课”培训活动,做到垃圾分类知识 “到单元、入楼道、进家庭”。

加强对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从事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人员、物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员培训。开展校园课堂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垃圾分类知识课堂教育。发挥“工、青、妇”等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积极营造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宣传、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经、商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国资、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机关事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垃圾分类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建立垃圾分类工作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市、县(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责任体系。市级负责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和政策规章,建立信息系统,监督考核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市、区)负责制定分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建立分类督导员队伍,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工作;社区(村)负责宣传发动,引导居(村)民分类投放等日常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垃圾处置量逐步增加。同时要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民间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运营工作。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生活垃圾联络及信息互通机制,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分类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定期开展垃圾分类情况分析、评估和研判,及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生态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五型机关考核。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政发〔2017〕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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