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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5011309/2023-452089 文号: 嘉农发〔2023〕20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5-2023-0001 成文日期: 2023-04-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农发〔2023〕20号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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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21 17:25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嘉兴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的家庭农场,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是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家庭农场1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具有初中、高中学历或家庭成员实际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

(二)规模适度化。土地生产经营规模适宜,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1);土地流转手续规范,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

(三)管理规范化。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纳入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并获得C级(含)以上信用等级评价;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产权明晰;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和家庭农场“随手记”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有规范的销售记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四)生产标准化。获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含)以上,并有可执行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生产注重绿色低碳,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实施食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优质农产品认定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农业机械。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七)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规定、未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没有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八)经评审,总分到90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二)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农场主或家庭成员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八)使用商标证明;

(九)家庭农场的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

(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十一)家庭农场获得相关评价的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检测材料(食用农产品)

(十二)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十三)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文件;

(十四)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在此基础上,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测及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监测一次,在监测当年度6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前2度的经营情况总结。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农业农村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418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发〔2021〕13)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docx

附件2: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docx

附件3: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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