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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4-458030 文号: 嘉政发〔2024〕1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24-0001 成文日期: 2024-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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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1- 17 15: 0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发〔2024〕1号.doc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完善“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进一步加强产业、财税、金融、教育、医疗等政策与就业创业政策的联动,持续拉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等央行政策工具,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稳岗扩岗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将重大工程项目单位、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创造能力。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三)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分三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六)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毕业5年以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第(四)条所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述创业补贴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八)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市本级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补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评定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一定补贴,每项不超过5000元,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一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市本级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照省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补贴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针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零成本帮扶,打造以提供场所使用、主体设立、综合赋能为主要内容的“零创空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数据办)

(十三)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高质量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对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十四)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吸纳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且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的,可再次安排见习,累计见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补贴。其中,被认定为省级以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购买)金额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200元。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见习的,参照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被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给予“回嘉留嘉”求职补贴。嘉兴户籍毕业5年以内或在嘉高校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进入嘉兴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回嘉留嘉”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村(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且服务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十九)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回嘉兴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十)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二十一)落实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税费减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应税费减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给予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主体,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给予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最低保障家庭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户)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述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十六)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件(证书)、《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奖励。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残联)

(二十七)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模质量。支持职业院校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分院,带动各类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促进在嘉高校人才供给和家乡产业需求有机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院校可按照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十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支持各地统筹规划,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在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一批“好就业”服务站,全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2019年以来获评省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称号的,属地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高质量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各地在公共招聘新平台、线上就业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归集更多低门槛、灵活性高的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工双向需求。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零工市场的,属地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十)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推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部门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助推全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一般预算中统筹安排;涉及一般预算补助事项,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由区级先行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政策举措,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

七、附则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政策措施中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市统计局的非大型企业口径确认。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2年、毕业5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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