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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362/2024-465808 文号: 嘉司发〔2024〕3号
发布单位: 市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11-2024-0001 成文日期: 2024-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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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3- 12 14: 22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各县(市)监管组,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公司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水平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规范开展涉及保险理赔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公信力,共同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市涉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满意度。

工作措施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委托行为

1.提倡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涉保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应经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双方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用于鉴定。

2.规范单方委托行为。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单方委托风险及鉴定标准,告知事项应当记录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告知书中,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涉保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3.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对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4.强化重鉴结果运用。对于重新鉴定后结果维持、否定首次鉴定意见等情况,根据年度或一个时段的发生概率,不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保险机构开展研讨。保险机构可以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定期将涉及司法鉴定理赔案件的异议率、异议成功率、重鉴率、重鉴成功率、放弃伤残件数等数据通报给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5.坚持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不受保险机构、当事人等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6.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准确适用技术标准。

7.做好保险机构派员到场见证工作。保险机构接到司法鉴定机构到场见证通知后,应当积极派员到场。司法鉴定机构要为保险机构到场人员见证检验鉴定过程提供便利。司法鉴定机构对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有清晰的视频记录,检验测量数据应客观准确,双方签名的到场情况记录表可从视频材料中查获和提取。保险机构到场人员可通过当面或视频见证等方式了解检验鉴定过程。

(三)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

8.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保险机构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保险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有在司法鉴定活动现场拍照等影响司法鉴定活动独立性的行为。

9.进一步规范保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理赔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完善理赔标准上墙公布、索赔须知发放等工作,不断提高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禁止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代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等活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投资设立从事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司法鉴定、索赔等中介业务单位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机构。

10.提高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能力。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培训、人才引进、业务交流等手段,提升医疗审核人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逐步建立医疗审核岗位人员的评级考核机制。保险机构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也可向司法鉴定协会联络组反映。

(四)增强工作协同联动

11.建立通报交流机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法院、司法局、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协商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2.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司法局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13.加强职能协同联动。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根据职责分工,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共同打击违法违规鉴定、干涉鉴定、与“司法黄牛”勾结从事虚假鉴定、利用鉴定进行保险诈骗等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秩序的行为和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保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行业、保险行业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建立部门间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涉保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

(三)加大督考,加强引导。根据部门职能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监管力、完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机构、人员的日常监管,加强舆情监测

本意见自2024年415日起施行。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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