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5-392598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5〕1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1-2025-0001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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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1-
10
09:
45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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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四)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六)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九)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车籍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十一)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建立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开展乘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投诉需按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及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十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二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二十四)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卫生干净、行驶安全和车内安静等良好乘坐环境。 (二十五)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采用巡游方式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客流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候客。 (二十六)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十七)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五、网约车聚合平台 (二十八)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二十九)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经营。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主动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 (三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七、附则 (三十一)巡游出租汽车以非网络预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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