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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5-392600 文号: 嘉政办发〔2025〕1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02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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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1- 10 09: 53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自2017年起实施;2022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为促进网约车新业态发展,加快构建互联网出行统一大市场,在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基础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部分,分别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私人小客车合乘、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网约车三项准入要求

1.调整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申请条件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将网约车车辆许可申请条件修改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1)7座及以下乘用车;(2)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调整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条件修改为“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行为

1.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2.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3.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4.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5.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6.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7.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履行运营服务的管理责任。”

8.新增“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三)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

1.新增“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2.新增“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经营。网约车聚合平台应主动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进一步明确顺风车责任义务

将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调整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主要特点

1.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施细则》取消了在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2.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实施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四、关键词

1.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网约车车辆: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4.网约车驾驶员:指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黄筱璐

联系电话:0573-8383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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