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5-395197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5〕19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1-2025-0009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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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5-
2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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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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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严格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严格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综合查一次”模式,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推动行政检查从“有形”向“有效”转变,实现“最小干预、最大效能”监管目标。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逐年提高、力争达到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浙里最‘嘉’营商环境”品牌进一步擦亮。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 理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基础上,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列明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协同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检查事项,重点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等领域行政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规范,通过取消、整合等方式,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不必要事项。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要件清单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谋划打造非现场检查特色应用场景。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等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实行精准画像,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合理控制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公共数据平台已涵盖的信息,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 2025年8月底前,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监管风险和工作实际,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统一常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其他事项要在2026年底前完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五、科学统筹“综合查一次” 市综合执法办牵头编制全市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年度数量,加强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依法开展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依托“统检查”数字应用,按照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方式相似、检查时长相近、低频就高频的“三相一就”原则,分年、月、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减少重复检查频次,压减涉企检查总量。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集约化监管目标,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企业和群众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违规异地检查线索。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各类行政检查由省统一平台统一赋予“行政行为码”,执法人员要向现场检查对象亮码,不得无码入企检查。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未亮码现场检查、无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情形,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严格落实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鼓励企业扫码评价。 七、全面深化行政指导 加快落实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机制,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报曝光突出问题、反面典型。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八、强化行政检查监督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案卷评查、态势分析、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常态化对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等突出问题进行监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与数据、信访、工商联等单位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共享,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站、网机制,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及时收集、核查、反馈问题线索,营造多渠道监督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行政检查数字赋能 探索建立高效算法模式,推进数字应用更加智能化,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省统一平台上实施。加快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证据共享互认。运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及时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综合运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十、开展“预约式”指导服务 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理清涉企行政执法领域高频需求,梳理事前“证前”指导、事中行政指导、事后整改指导事项内容,并及时更新完善“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一件事”办事指南。鼓励企业主动提出法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协同机制,构建“综合受理、分类办理、跨部门业务协同、限时办结反馈、服务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模式,确保工作运行顺畅高效。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领域第三方辅助服务 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第三方辅助服务管理制度,细化资质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加强对提供第三方辅助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领域第三方辅助服务全流程监管机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秩序。鼓励建立行政执法领域第三方辅助服务统筹机制,对同一企业涉及的跨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多事合一”联合服务,提高行政执法领域入企辅助服务效能。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严格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合理优化不予处罚、减罚清单,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决避免乱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严查类案不同罚、以罚代管等行为,严禁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工作格局。违反本实施方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细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办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促,按照责任分解清单推动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严格规范全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责任分解清单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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