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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5-475039 文号: 嘉政办发〔2025〕21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5-0010 成文日期: 2025-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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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5- 28 09: 3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中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标识等设施。

二、工作机制和职责

(三)工作机制。

1.综合管廊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市政府应加强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决定本市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提高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2.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机制。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运营补贴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综合管廊建设。

(四)工作职责。

1.市建设局是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制定建设计划;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等;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政策的指导、协调。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办法。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综合管廊规划选址审批、用地保障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5.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

6.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市区综合管廊规划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各县(市)政府、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应当明确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综合管廊规划。

三、规划与建设

(五)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经规划一致性审查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涉及空间管控要素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对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综合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预留综合管廊规划通道和有关地下空间。

(六)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其编制和修编工作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应入尽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其他规划的管线位置。

(七)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符合规定的新建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管线单位申请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八)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管线行业标准。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或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和预留出入口和各类管线接入端口,便于运营管理和维护检修。

(九)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十)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十一)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要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廊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档案工作。

四、运营与管理

(十三)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协商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属地政府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通过组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有收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资金平衡机制。对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具体确定办法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后收取的日常维护费不能覆盖运营维护成本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协商确定,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五)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

(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嘉政办发〔2025 〕21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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