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5-475306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5〕24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2〕22号和嘉政办发〔2023〕52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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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6-
11
18:
21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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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2号)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嘉政办发〔2022〕22号文件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明确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新问题需要进行完善。一是随着社会老龄化发展,低层无电梯住宅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和出行对加装电梯的需求迫切。二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住宅适老化改造,有关完善加装电梯政策,激发投资,提振消费的提案建议比较集中。三是高龄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对加装电梯意愿强烈,但协调难度大,需强化政策支持。 二、修改原则 一是需求导向。扩大政策覆盖面,重点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 二是简化流程。调整补助资金发放方式,保障管线迁移费用落实,提高基层推进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分类实施。区分财政补助范围,明确低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差异化政策。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原文第四部分中,“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及时拨付’”修改为“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实行‘以奖代补、事后审核、及时拨付’”。 (二)原文第五部分第三点中,“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街道(镇)、社区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修改为“所在单元(幢)存在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视力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人员等行动不便且加装意愿强烈的特殊业主(含长期居住的业主直系亲属),街道(镇)、社区应当作为加装电梯重点单元加以推进,加大调解力度”。 (三)原文第七部分第一点中,“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修改为“市建设局牵头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各管线单位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四)原文第九部分增加一点,作为第一点“(一)低层住宅加装电梯,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管线迁移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其他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6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0573-8287224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2号)部分内容已作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第三点中的“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涉及补偿的,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为“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涉及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必要的,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处(室、站):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3-82872567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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