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5-475174 | 文号: | 嘉政办发〔2025〕22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1-2025-0011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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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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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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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轮候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建、申请购买、配售管理、封闭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市建设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布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项工作,确定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 二、房源筹建 (一)筹建原则。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区财政可承受力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结合轮候需求,科学确定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和规划计划,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工作。 (二)房源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为主,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既有房源(含收购的商品住房)转化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筹建方式。 1.新建:结合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建设,配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支持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2.转化:将产权清晰、面积适当、位置适宜的存量住房(含收购的商品住房)转化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筹建方式。 (四)建设管理。要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五)房源入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纳入市住房保障系统统一管理。 三、申请购买 (一)保障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申请家庭应选取1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障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夫妻(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夫妻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嘉兴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经嘉兴市认定的各类人才码,需在嘉兴市区范围内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含)以上,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嘉兴国调队公布的上年度嘉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含)。 3.申请家庭在嘉兴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已在嘉兴市区范围内进行不动产登记、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形),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自有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三)申请轮候。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家庭,由主申请人通过嘉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或至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数据更新。 申请材料经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区两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经3次公开选房未主动提出认购申请的轮候家庭,应清退出轮候库。 (四)保障面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结合申请家庭人数确定,其中2人及以下、3人、4人及以上家庭户型面积标准一般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申请嘉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按规定退出的; 4.已享受嘉兴市区人才房票、购房补贴等政策的;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配售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房源应面向辖区内轮候家庭公开配售。配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由实施主体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或收购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具体配售程序如下: (一)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申请家庭、房源供应等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明确项目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配售价格、认购方式、选房方案等。申请家庭应结合配售方案认购住房。 (二)购房资格审核。轮候家庭按照配售公告要求提出认购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实施主体对认购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确认家庭购房资格。 (三)公开摇号选房。实施主体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根据选房方案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认购家庭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选房结果等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购房合同首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取消购房资格。 (五)办理交房入住。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实施主体应及时通知购房家庭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入住;购房家庭需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物业费等。 (六)不动产登记。购房家庭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五、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在嘉兴市区范围内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 除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贷款抵押外,不得在该房产上设立其他抵押权、居住权。 (一)退出方式。经区建设部门审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可以通过实施主体回购或由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封闭流转,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满2年(含)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满2年后,确需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须先行办理退出手续,并明确退出期限。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辞职等原因离开嘉兴市区企事业单位的,应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持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物价水平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嘉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住房购买当年度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年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以上的按照3%计算。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嘉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二)再次配售。已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应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修缮费用、交易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价格核定。 (三)使用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四)违规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不符合准入条件情形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房屋并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支持政策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并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上级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或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可用于项目的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鼓励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授信绿色通道,给予授信额度优惠,满足实施主体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三)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镇(街道)和村(社区)日常管理。 七、监督管理 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轮候、配售及管理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其他 (一)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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