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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5-476148 文号: 嘉政办发〔2025〕27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5-0013 成文日期: 2025-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查一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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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 07- 28 11: 02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综合查一次体制机制

(一)精准编制场景清单。各级行政机关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需要部门协同开展行政检查的事项,优化编制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并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清单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时,应当按照场景清单中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责任进行分工;未明确分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协调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协同部门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参与配合。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涉及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牵头部门应当联合镇(街道)实施。

(三)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于每年初提出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会同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应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依法、科学合并同类检查事项,合理集中不同检查事项的检查时间,编制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编制机关内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除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上级要求或按行业监管实际需要部署的专项检查、触发式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外,一般不单独组织涉企行政检查。

(四)强化检查工作统筹。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加强对跨部门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及检查任务的统筹,并对综合查一次工作开展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推动改进执法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协同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通过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职责衔接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执法协作。

二、严格规范综合查一次组织实施

(五)有序组织实施检查。根据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由牵头部门与协同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检查任务内容,并负责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及时发起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检查实施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应当事先告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

(六)严控检查频次强度。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根据企业申请实施检查指导服务的,可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专项检查可以与已制定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鼓励支持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非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可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纳入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

(七)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对于内容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推行简单检查事项“一表通查”“委托查”,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效率。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梳理编制简单检查事项跨部门“一表通查”清单,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或协作配合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规范检查结果处理。除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结果等无法当场反馈检查结果的情形外,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指导整改。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责令改正;需要实施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或移送。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和数据上传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处理。

三、持续提升综合查一次工作质效

(九)推广联合帮扶整改。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理念,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整改涉及跨部门监管职责或整改事项较为专业复杂的,牵头部门要会商协同部门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联合帮扶整改,帮助监管对象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预约式指导服务等方式,实施“点对点”“面对面”精准帮扶,宣讲法律法规,推送惠企政策,解决具体问题。

(十)强化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研判、分办、转办和查处等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依规处置。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源头追溯、线索移送、联合调查、行刑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结果互认等制度。

(十一)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则和标准,严格区分不同行业类别监管要求,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禁止“一刀切”式监管。尚未有明确监管标准的,市级行政机关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企业发展出发,牵头制定本领域市域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及时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出现针对同一监管对象和同一监管事项监管标准“打架”等情形。

(十二)加强综合查一次工作平台建设应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监管对象库、监管事项库建设维护,及时将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检查任务录入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综合查一次信息化支撑能力建设,强化信息化平台研判分析预警功能,优化算法模型,进一步统筹整合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检查任务,减少重复检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5 〕27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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